评武汉肖氏法院执行方舟子财产案的恐怖裁定
11 09 2009年作者:天地良心
本人在《也谈武汉江汉区法院执行方舟子财产案的违法性》一文中曾建议法官做什么事情都要讲手续和程序,只要拿张纸出来,写上本院认为******,然后盖个大红章就万事大吉,程序、实体合法了。
这当然是个调侃的话,但我们的法院和法官却确确实实把这种笑话当作他们的护身符,非常严肃地将它奉为经典。
这不,这份9月4日肖氏法院肖国雄、余文庆、刘辉、鲁林等法官的裁定就完完全全遵循了本人对他们的教导。太绝了,太黑了,太恐怖了!!!不过这几个法官得下本人交点学费,虽然你们孺子可教,现学现用的本领值得表扬。
看看裁定书中那几行臭气冲天的文字吧:“异议人虽提供证据拟证明其与被执行人方是民就双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婚姻持续期间的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异议人无证据证明肖传国知道该约定,故该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异议人的工资收入应视为与被执行人方是民的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本院划扣被执行人方是民的配偶工资收入计人民币40754.70元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他***的!哪条法律规定婚姻财产属于共同或是个人的约定需要第三人知道的!!!
翻遍婚姻法,你大体只能找到这样意思的条文:如果该分别财产约定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则第三人可以请求宣告该约定无效。
精品法官们,假设某债权人起诉你们的父母,要求他们赔偿100万获得成功的话,现在追加你们为被执行人,因为你们父母之前养育你们花了不少钱,但这种养育行为未告知债权人,所以这个善意的债权人要求你们偿还养育费来还债,你们还不还?!!!
正如某位仁兄所言:我见过中国法院的判决千千万,我见过中国法院的裁定万万千,有公正的没有?没有。
法官们,请你们祼奔吧;你们跑得速度如此之快,谁都看不到你那东西的!